1、一、购入的包装物属于资产类科目,计入“周转材料”科目,账务处理为:借:周转材料-包装物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二、《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 号),“1411 周转材料”科目:(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2、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3、(二)本科目可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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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周转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5、(1)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7、周转材料报废时,应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8、(3)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贷记本科目(在库);摊销时应按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
9、周转材料报废时应补提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同时,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并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
10、(4)周转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领用等发出周转材料时,还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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