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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川渝两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2023年12月底前,重庆市中心城区、万州、涪陵等29个区(县)和四川省成都、自贡、泸州等15个市相邻地区共291家开展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将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通知》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应在接诊时主动提醒患者,如有近期(一般3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标示“川渝HR”),可提供相关检验结果报告单或医学影像(胶片)供医师参考。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务人员应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不再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医务人员应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疾病变化发展的可能,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能否满足当前诊疗需要,判断是否认可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如果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其内容包括检查检验结果、检查检验机构名称、日期等。
相关医疗机构对因诊疗需要,确需重复检查检验的,应当按规定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检验的目的及必要性。
上游新闻记者 石亨
编辑:陈璐
责编:林祺
审核:张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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